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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欢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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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05:00 打印 字号: | |

  罪犯刘欢,男,199129日出生,满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城东村北沟组95号,捕前住大连市西岗区北岗街景润小区76-4-3。犯强奸罪,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2310日以(2021)辽0211刑初78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0906日起至20240905日止,于202206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欢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