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欢,男,1991年2月9日出生,满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城东村北沟组95号,捕前住大连市西岗区北岗街景润小区7号6-4-3。犯强奸罪,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以(2021)辽0211刑初78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年09月06日起至2024年09月05日止,于2022年06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欢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