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军,男,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二台子村解放西路702栋3-38,捕前住鞍山市立山万平社区8号楼4单元3层。犯绑架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以(2018)辽0302刑初第34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8年02月03日起至2030年08月02日止,于2018年09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军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