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刘军减刑立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08:55 打印 字号: | |

    罪犯刘军,男,1986120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二台子村解放西路7023-38,捕前住鞍山市立山万平社区8号楼4单元3层。犯绑架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629日以(2018)0302刑初第34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80203日起至20300802日止,于201809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军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