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柳长海,男,1968年7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,捕前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杏山乡新农村2组。犯抢劫罪,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以(2013)金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3年05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,于2014年03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柳长海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