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柳长海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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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10:49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柳长海,男,19687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,捕前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杏山乡新农村2组。犯抢劫罪,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213日以(2013)金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30520日起至20251119日止,于201403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柳长海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