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乔然,男,1998年10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,汉族,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源南二街178号14栋6单元6楼22号,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教师公寓16栋9号。犯诈骗罪,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以(2021)辽0291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年06月10日起至2024年06月09日止,于2022年08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乔然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