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邱洪松,男,2000年2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,汉族,捕前住瓦房店市瓦窝镇王家村墩台屯231号。犯聚众斗殴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以(2021)辽02刑终66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年09月09日起至2024年09月08日止,于2022年08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邱洪松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