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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江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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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17:29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沙江,男,19681119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大谭镇石山村于窑屯1-238号。犯诈骗;非法拘禁无业罪,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924日以(2020)辽02刑终30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,刑期自20191001日起至20291130日止,于202102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沙江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