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沙江,男,1968年11月19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大谭镇石山村于窑屯1-238号。犯诈骗;非法拘禁无业罪,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以(2020)辽02刑终30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,刑期自2019年10月01日起至2029年11月30日止,于2021年02月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沙江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