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盛子旭,男,1997年8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青原满族自治县,满族,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64号-200,捕前住鞍山市高新区恒大名都小区10号楼1506室。犯诈骗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以(2021)辽03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刑期自2021年02月05日起至2025年02月03日止,于2021年07月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盛子旭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