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盛子旭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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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18:23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盛子旭,男,199785日出生于辽宁省青原满族自治县,满族,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64-200,捕前住鞍山市高新区恒大名都小区10号楼1506室。犯诈骗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517日以(2021)03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刑期自20210205日起至20250203日止,于202107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盛子旭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