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孙晓鹏减刑立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21:05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孙晓鹏,男,197775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,汉族,户籍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39-71-5-10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101号悦泰御景花园016号楼2-3-1。犯受贿;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721日以(2021)辽020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00605日起至20241204日止,于2021110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孙晓鹏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