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田海龙,男,1987年10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,汉族,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兴隆镇白家村4组,捕前住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蔡屋围新八坊7栋301房。犯贩卖毒品;抢劫罪,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(2015)长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,刑期自2013年04月11日起至2033年04月10日止,于2016年03月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田海龙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