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德伟,男,1988年2月9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工业街1栋3单元9层113号。犯盗窃;贩卖毒品;容留他人吸毒罪,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以(2021)辽03刑终222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,刑期自2020年09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,于2021年09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德伟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