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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德伟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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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23:34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王德伟,男,198829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工业街13单元9113号。犯盗窃;贩卖毒品;容留他人吸毒罪,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624日以(2021)辽03刑终222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,刑期自20200924日起至20261122日止,于202109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德伟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