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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浩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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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24:32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王浩,男,1989216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王石镇代千村1760号,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双龙新村小区。犯敲诈勒索罪,经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714日以(2021)辽038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01111日起至20240509日止,于202111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浩予以减刑一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