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浩,男,1989年2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王石镇代千村1组760号,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双龙新村小区。犯敲诈勒索罪,经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以(2021)辽038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05月09日止,于2021年11月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浩予以减刑一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