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化飞,男,1979年2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,满族,捕前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桑皮峪村南台组7号-20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以(2017)辽03刑初第71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刑期自2017年04月25日起至2026年04月24日止,于2018年01月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化飞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