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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化飞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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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25:27 打印 字号: | |

  罪犯王化飞,男,1979224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,满族,捕前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桑皮峪村南台组7-20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8日以(2017)03刑初第71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刑期自20170425日起至20260424日止,于201801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化飞予以减去残刑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