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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磊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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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27:07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王磊,男,1983621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调兵山市,捕前住调兵山市金都商业广场11号楼1单元2层西户。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经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42日以(2019)辽128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刑期自20181225日起至20281224日止,于201905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磊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