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利,男,1983年11月1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双庙村委会西街路北26号1户。犯持有假币罪,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以(2020)辽0211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0年04月23日起至2030年10月22日止,于2021年05月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利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