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猛,男,1980年3月29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马市坪乡傲坪村傲坪组1号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(2014)中中法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4年04月09日起至2027年04月08日止,于2015年03月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猛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