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守坡,男,1950年11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捕前住海城市西柳镇公怀村(西公怀村)155号。犯故意杀人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以(2019)辽刑终225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8年02月08日起至2030年02月07日止,于2020年10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守坡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