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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守坡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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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29:36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王守坡,男,1950113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捕前住海城市西柳镇公怀村(西公怀村)155号。犯故意杀人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826日以(2019)辽刑终225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80208日起至20300207日止,于202010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守坡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