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吴海涛,男,1971年1月10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金湖新村456号,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河畔曙光三期29栋2单元102号。犯盗窃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以(2020)辽030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8年07月20日起至2025年01月19日止,于2021年05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吴海涛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