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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海涛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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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30:25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吴海涛,男,1971110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金湖新村456号,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河畔曙光三期292单元102号。犯盗窃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49日以(2020)辽030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80720日起至20250119日止,于202105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吴海涛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