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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斌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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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33:42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于斌,男,1967113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7382-5-2,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辉煌花园12-502。犯滥用职权;受贿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630日以(2019)辽02刑终546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,刑期自20170801日起至20241130日止,于202102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于斌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