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张亮,男,1980年12月17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58栋3-21-2,捕前住铁东区长虹街99栋5单元60号。犯抢劫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以(2021)辽0302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,刑期自2021年03月07日起至2031年06月04日止,于2021年09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亮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