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张亮亮,男,1982年3月7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,捕前住大石桥市盛福家园小区。犯诈骗罪,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5日以(2017)辽0882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刑期自2017年08月10日起至2025年08月09日止,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亮亮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