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张永绪,男,1987年10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陈家堡村腰堡组3号,捕前住鞍山市千山区建新街10栋1单元6楼602号。犯盗窃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以(2021)辽03刑终508-2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年04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,于2022年09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永绪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