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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永绪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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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37:49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张永绪,男,19871019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陈家堡村腰堡组3号,捕前住鞍山市千山区建新街101单元6602号。犯盗窃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623日以(2021)辽03刑终508-2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0411日起至20241010日止,于202209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永绪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