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郑可新,男,1988年2月15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54栋1单元3层5号,捕前住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富贵门花园1楼101。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以(2022)辽03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年12月08日起至2024年06月06日止,于2022年09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郑可新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