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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可新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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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39:26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郑可新,男,1988215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541单元35号,捕前住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富贵门花园1101。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518日以(2022)03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1208日起至20240606日止,于202209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郑可新予以减去残刑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