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朱树安,男,1985年7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,捕前住瓦房店市万宝路向东北园55号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以(2017)辽0214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6年09月08日起至2026年03月07日止,于2017年06月0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朱树安予以减刑三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