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陈嬴政减刑结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4:14:35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72

 

    罪犯陈嬴政,男,1999118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,汉族,大专文化,捕前住营口市大石桥市沟沿镇立志村079-6-4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211217日作出了(2021)辽0882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陈嬴政犯猥亵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刑期自2021614日起至20241213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3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陈嬴政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王镝,同犯证人周鑫、吴世平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陈嬴政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陈嬴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21614日起至2024613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杨向东

       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