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73号
罪犯鞠鸿阳,男,1992年10月18日出生,满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龙湾村下龙湾屯109号,捕前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恒大华府15号楼1单元1201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了(2019)辽04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鞠鸿阳犯强奸罪、强制猥亵、侮辱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。刑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31年6月26日止。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了(2020)辽04刑终131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3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鞠鸿阳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任烜平,同犯证人高峰、李权达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鞠鸿阳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鞠鸿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
现刑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30年11月26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审 判 员 朱 安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