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76号
罪犯王德伟,男,1988年2月9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工业街1栋3单元9层113号。2006年4月1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了(2021)辽0303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王德伟犯盗窃罪、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.5万元;退赔人民币38943.24元。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。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了(2021)辽03刑终222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3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王德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王镝,同犯证人石野、赵德慧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王德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王德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
现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审 判 员 朱 安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