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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亚南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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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4:36:04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77

 

    罪犯许亚南,男,19863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东风镇自卫村845号。因犯故意伤害罪,于2008725日被判处管制一年;因殴打他人、吸毒于2015716日被拘留十五日;因吸毒,于2016413日被大连市旅顺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,于2016413日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;因贩卖毒品罪,于201610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因吸毒,于20206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,同年622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326日作出了(2020)辽0213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许亚南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。刑期自2020923日起至2035922日止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428日作出了(2021)辽02刑终248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3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许亚南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张久龙,同犯证人刘保强、白荣鹏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许亚南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许亚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20923日起至2035422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杨向东

       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