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77号
罪犯许亚南,男,1986年3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东风镇自卫村8组45号。因犯故意伤害罪,于2008年7月25日被判处管制一年;因殴打他人、吸毒于2015年7月16日被拘留十五日;因吸毒,于2016年4月13日被大连市旅顺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,于2016年4月13日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;因贩卖毒品罪,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因吸毒,于2020年6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,同年6月22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了(2020)辽0213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许亚南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。刑期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35年9月22日止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了(2021)辽02刑终248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3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许亚南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张久龙,同犯证人刘保强、白荣鹏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许亚南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许亚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
现刑期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35年4月22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审 判 员 朱 安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