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03号
罪犯赵希金,男,1982年4月30日出生,满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民主村金堡17号1-2,捕前住大石桥市锦绣家园小区2号楼1单元2201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了(2020)辽088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赵希金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。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了(2020)辽08刑终191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(2022)辽03刑更110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3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赵希金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张兴宇,同犯证人崔琛、丁浩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赵希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赵希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(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)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 继 军
审 判 员 顾 书 宇
审 判 员 杨 向 东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书 记 员 张 小 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