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08号
罪犯柳长海,男,1968年7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,捕前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杏山乡新农村2组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了(2013)金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柳长海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(2019)辽03刑更166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;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(2021)辽03刑更236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3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柳长海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孙浩,同犯证人郑岗、靳卫东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柳长海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柳长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
现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审 判 员 朱 安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