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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军民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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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4:50:51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109

 

    罪犯高军民,男,19721024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太和东里323-4-46199477日因盗窃罪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于1996215日被假释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于2022314日作出了(2021)辽08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高军民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;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。刑期自2021327日起至2024926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3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高军民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任烜平,同犯证人高峰、周大群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高军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高军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21327日起至2024526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杨向东

       

 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