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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江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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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4:51:49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110

 

    罪犯沙江,男,19681119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捕前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大谭镇石山村于窑屯1-238号。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01730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615日作出了(2020)辽020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沙江犯诈骗罪、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7.5万元、退赔人民币75万元。刑期自2019101日起至20291130日止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924日作出了(2020)辽02刑终300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3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沙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有,有干警证人张久龙,同犯证人代兆涛、刘保强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沙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沙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19101日起至2029531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杨向东

       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