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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征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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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4:53:26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114

 

    罪犯常征,男,1978316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,蒙古族,中学文化,户籍地丹东市凤城市边门镇谢家村三组525,捕前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吉祥小区12号楼8单元501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于20211223日作出了(2021)辽06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常征犯盗伐林木罪、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.8万元。刑期自202163日起至202492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3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常征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王镝,同犯证人李德军、杨炳成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常征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常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2163日起至202452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杨向东

       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