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15号
罪犯乔然,男,1998年10月16日出生,汉族,中专文化,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源南二街178号14栋6单元6楼22号,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教师公寓16栋9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了(2021)辽0291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乔然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;退赔人民币134585.24元。刑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3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乔然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张兴宇,同犯证人崔琛、丁浩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乔然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乔然减去余刑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 继 军
审 判 员 顾 书 宇
审 判 员 杨 向 东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书 记 员 张 小 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