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16号
罪犯张亮亮,男,1982年3月7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,住大石桥市盛福家园小区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5日作出了(2017)辽0882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张亮亮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;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1536元。刑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(2020)辽03刑更397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3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张亮亮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张久龙,同犯证人刘保强、代兆涛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张亮亮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张亮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现刑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审 判 员 朱 安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