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梅东平减刑结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5:00:38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(2024)辽03刑更122号

罪犯梅东平,男,1984年5月12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捕前住辽宁省盖州市胜河新居小区6号楼2单元1302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了(2021)辽088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梅东平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;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元。刑期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。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了(2021)辽08刑终221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3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梅东平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贺晨熙,同犯证人卜范涛、王楠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梅东平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梅东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
(刑期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)。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审  判  长  武 继 军

审  判  员  顾 书 宇

审  判  员  杨 向 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书  记  员  张 小 婵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