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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全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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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5:02:01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98

 

    罪犯范全,男,1989124日出生,汉族,大专文化,户籍地及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西四镇新后村(新立屯村)93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412日作出了(2021)辽03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范全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,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044.18元。刑期自2020115日起至202494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3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范全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徐铭泽,同犯证人孙超、金伟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范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范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20115日起至202454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武继军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