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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志刚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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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5:03:48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88

 

    罪犯马志刚,男,19571019日出生,回族,中专文化,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华街100号,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华君集团工地宿舍。19825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;1988年因盗窃罪、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缓刑二年;1989722日因盗窃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;200241日因票据诈骗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列为在逃人员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于202176日作出了(2021)08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马志刚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刑期自2021116日起至2024715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3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马志刚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李骁,同犯证人于建华、苗浩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马志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马志刚减去余刑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21116日起至2024328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武继军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