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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晓鹏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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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5:04:41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80

 

    罪犯孙晓鹏,男,197775日出生,汉族,大学文化,户籍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39-71-5-10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101号悦泰御景花园016号楼2-3-1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721日作出了(2021)辽020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孙晓鹏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;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两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。刑期自202065日起至2024124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3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孙晓鹏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徐铭泽,同犯证人冯利、董宝军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孙晓鹏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孙晓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2065日起至202474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  武继军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