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陶茂勇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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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5:05:31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121

 

    罪犯陶茂勇,男,198038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临沮岗村366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712日作出了(2013)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陶茂勇犯绑架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;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刑期自2012830日起至2027228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本院于2016229日作出(2016)03刑更216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;于2018211日作出(2018)辽03刑更188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20529日作出(2020)辽03刑更177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3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陶茂勇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李骁,同犯证人于建华、王关武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陶茂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陶茂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12830日起至2024428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武继军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