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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斌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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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5:08:53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92

 

    罪犯于斌,男,1967113日出生,汉族,大专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7382-5-2,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辉煌花园12-502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730日作出了(2017)辽0291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于斌犯滥用职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;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,二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;追缴赃款人民币30万元。刑期自201781日起至20241130日止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630日作出了(2019)辽02刑终546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3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于斌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徐铭泽,同犯证人冯利、马良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于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于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1781日起至2024630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武继军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