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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佳辉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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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5:09:55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91

 

    罪犯原佳辉,男,1973115日出生,汉族,高中文化,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华路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623日作出了(2014)营刑一初字第0049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原佳辉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024日作出(2015)辽刑四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,裁定维持原判刑罚。20211125日,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1)辽08刑更3号刑事裁定书,裁定撤销(2014)营刑一初字第004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原佳辉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,对原佳辉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1119日起至2024924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3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原佳辉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高鹏博,同犯证人张大成、杨长晔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原佳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原佳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211119日起至2024524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武继军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