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05号
罪犯曾祥生,男,1955年7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,满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爱阳镇徐家村六组,捕前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城东村一组。2018年12月10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了(2021)辽068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曾祥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。刑期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3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曾祥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贺晨熙,同犯证人卜范涛、尚明东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曾祥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曾祥生减去余刑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 继 军
审 判 员 顾 书 宇
审 判 员 杨 向 东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书 记 员 张 小 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