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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祥生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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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5:12:49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(2024)辽03刑更105号

罪犯曾祥生,男,1955年7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,满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爱阳镇徐家村六组,捕前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城东村一组。2018年12月10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了(2021)辽068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曾祥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。刑期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3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曾祥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贺晨熙,同犯证人卜范涛、尚明东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曾祥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曾祥生减去余刑。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审  判  长  武 继 军

审  判  员  顾 书 宇

审  判  员  杨 向 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书  记  员  张 小 婵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