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盛子旭减刑结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5:16:06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86

 

    罪犯盛子旭,男,199785日出生于辽宁省青原满族自治县,满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64-200,捕前住鞍山市高新区恒大名都小区10号楼1506室。因诈骗罪于20191226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7000元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517日作出了(2021)03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盛子旭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;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02000元。刑期自202125日起至202523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3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盛子旭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易磊,同犯证人苏庆飞、艾长城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盛子旭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盛子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2125日起至202473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 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