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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钢健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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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5:17:39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78

 

    罪犯陈钢健,男,1970321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高中文化,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384单元447121993年因犯盗窃罪、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;2000年因犯抢劫罪、盗窃罪、强奸罪、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;201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20161226日刑满释放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1127日作出了(2019)辽0302刑初489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陈钢健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,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。刑期自2018930日起至2030329日止。本院于2020518日作出了(2020)辽03刑终69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3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陈钢健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赵念慧,同犯证人满守金、刘耀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陈钢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陈钢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18930日起至2029929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 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