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葛涣晨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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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5:20:30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107

 

    罪犯葛涣晨,男,19891116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中专文化,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4081单元61503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423日作出了(2019)辽03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葛涣晨犯绑架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刑期自20181210日起至202569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本院于20221028日作出(2022)03刑更114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3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葛涣晨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李伟恒,同犯证人游君、詹炜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葛涣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葛涣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181210日起至202449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 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      张小婵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