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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欢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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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5:22:15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70

 

    罪犯刘欢,男,199129日出生,满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城东村北沟组95号,捕前住大连市西岗区北岗街景润小区76-4-3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2310日作出了(2021)辽0211刑初789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刘欢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刑期自202196日起至202495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3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刘欢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李伟恒,同犯证人魏源克、詹炜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刘欢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刘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2196日起至202455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 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      张小婵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