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69号
罪犯张建威,男,1983年6月29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马栏街29号1-1-1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了(2021)辽028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张建威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;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刑期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3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张建威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李恒伟,同犯证人梁进、李坤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张建威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张建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现刑期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朱 安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
书 记 员 张小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