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艾宝新减刑立案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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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06:15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艾宝新,男,1976129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安丰镇东关村166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242单元303。犯故意伤害;抢劫罪,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424日以(2018)辽020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80625日起至20251224日止,于201906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艾宝新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