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曹丽军,男,1983年4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英歌石村崖底屯45-1-1-1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以(2018)辽2091刑初57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8年03月06日起至2025年09月05日止,于2019年10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曹丽军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