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葛学山减刑立案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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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13:10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葛学山,男,1971628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庄河市迎宾街二段995-4-3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924日以(2021)辽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刑期自20210326日起至20360325日止,于202201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葛学山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