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葛学山,男,1971年6月28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庄河市迎宾街二段99号5-4-3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以(2021)辽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刑期自2021年03月26日起至2036年03月25日止,于2022年01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葛学山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